申请人符合范围条件之一,且满足全部技术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1)范围条件:在蕉岭县境内修建(总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及以下规模)及以下水库项目方案审批。2)技术条件:①建设项目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相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符合防洪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③对水利工程安全及防洪抢险没有危害;④对河道行洪、河势稳定、水流流态、水质、冲淤变化及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利工程安全的影响小,且采取相应补救措施;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办理材料
内容清晰,准确,原件
内容清晰,准确,原件
内容清晰,准确,原件
内容清晰,准确,复印件
内容清晰,准确,原件。
内容清晰,准确,原件
内容清晰,准确,原件
内容清晰,准确,原件
内容清晰,准确,原件
内容清晰,准确,原件
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市蕉岭分厅(网址://jlwsbs.meizhou.gov.cn/portal/department/department!detail.action?hot=4&orgId=224723&areacode=)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方式向蕉岭县行政服务大厅水务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的,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
3.审查。受理后,1)业务科室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1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业务科室负责人;2)技术审查。业务科室负责人组织技术人员、专家实地勘查、评审,按照规范要求对技术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技术报告需要修改、完善的,应向申请人出具技术审查初步审查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经修改的技术报告。办理时限不含技术审查时间;3)业务科室负责人对材料进行审查,结合技术审查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报分管副局长审核后(审核时间3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报局领导。
4.决定。1)分管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决定结论的确定。决定包括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3)决定文书。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颁发不予通过决定文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蕉岭县行政服务大厅水务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县管权限的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梅州市蕉岭行政服务大厅水务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退回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1)业务股室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1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业务科室负责人;2)技术审查。业务股室负责人组织技术人员、专家实地勘查、评审,按照规范要求对技术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技术报告需要修改、完善的,应向申请人出具技术审查初步审查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经修改的技术报告。办理时限不含技术审查时间;3)业务科室负责人对材料进行审查,结合技术审查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报局分管副局审核后(审核时间3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报局长。
4.决定。1)局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决定结论的确定。决定包括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3)决定文书。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颁发不予通过决定文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申请人向梅州市蕉岭县行政服务大厅水务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县管权限的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府前路7号,蕉岭县政务服务中心南二楼水务局窗口。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蕉岭县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2015年)
第二十五条取用水总量接近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审批机关应当限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或者用水量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